律师会见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所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是介入辩护后的首要工作,而成功、专业的会见则是后续能够有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会见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有几个方面是相同的:
(1)通过交流,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2)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或核实证据材料;
(3)向当事人确定辩护方案;
(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如何依法应对诉讼进程(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
(5)亲情交流,转达家属对当事人的关心和问候。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不予起诉
一般来讲,刑事诉讼案件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不起诉)的申请或法律意见书。
不予起诉申请,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基本刑事法律服务之一,主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家属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件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申请或法律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条件分别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有羁押,构成国家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无论您家人的刑事案件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您都可以委托信任的专业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找到专业、资深的刑辩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真正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并为其进行辩护。您可以通过网站联系方式和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从89份不起诉书,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11个无罪辩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也是今年比较热点的罪名。
鉴于审前羁押常态化的现实,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当事人往往已经被羁押半年以上了。基于此考虑,律师参与刑事程序前端的主要辩护工作大致分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或监视居住)、建议不批捕、撤案以及不起诉。这些工作的侧重点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让当事人早点从看守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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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的5个不起诉/无罪辩点
『辩点1』:该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因而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点2』:行为人虽事前对帮助行为有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其明知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而继续提供帮助,因而行为人的客观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点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点4』: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销售的软件用途,无法在销售的软件和实施犯罪的软件之间建立联系,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销售软件的去向、不能证实购买者的购买软件后的用途,不能证实购买者购买软件后是否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贺某某出售给蔡某某等人的软件是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提供,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点5』:认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除需重点审查供述和辩解外,还需结合在案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职责、业务分工等综合认定
(1)纵观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供述,仅有在侦查阶段的一次供述供认其在设计K8S软件时已经知道汇率修改会引起行情变化从而可以被他人利用实施诈骗,其余供述均辩解称自己并不了解现货交易常识,不知道在后台人为修改汇率会引起行情变化,此前之所以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在案发后询问了公司里的其他人员才了解汇率修改和行情变化的关联性。结合在案的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在案发后确有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问询从而得知上述关联性的情形,因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辩解客观性较高,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情况下不应采信其有罪供述。
构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可以通过在案证据推定其“明知”,而本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从而提供帮助,因此无法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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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检索:舟普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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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类的3个不起诉/无罪辩点
『辩点6』:加入涉案组织/公司/团伙时间较短,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起诉/无罪理由:2018年8月起,同案人黄某某通过同案人谢某某在该公司先后组建7个同舟会微信社群(会员人数2999人)和2个同舟会QQ社群(会员人数3550人),社群成员以每人支付158元的方式入群,群内客服人员为社群成员提供交易担保、中介、发布供求信息等服务,大量不法分子通过上述社群共享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技术、买卖手机流量卡、境内外实名微信、定向人群好友数据、诈骗话术脚本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实,2019年4月间,同舟会社群违法所得共计145392元。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于2019年5月21日加入同舟会社群,同月30日被抓获。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行为,但因其加入时间较短,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辩点7』:违法所得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无罪
不起诉/无罪理由:经查实,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9年3月7日加入天下会社群,3月底前往即刻发卡组,违法所得共计26531元。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行为,但因其违法所得未达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辩点8』:主观上不具共同犯罪的故意
不起诉/无罪理由:2019年1月22日,陈某某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处以4.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昵称为“你不知道的冰封”QQ号,陈某某使用该QQ号诈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4000元。后陈某某又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诈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游某某向陈某某有偿转让腾讯QQ号,但其在主观上与陈某某无共同实施网络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笔者注:另一个不起诉的理由应为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帮助人他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该不起诉决定书未将该理由写入,说理性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黑海铁检刑不诉〔2019〕3号
除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外,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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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类的3个不起诉辩点
『辩点9』: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
不起诉理由: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进入名叫“上隐无敌俱乐部”的微信牛牛赌博联络群,得知通过将他人拉进赌博群进行赌博可以获得下注额返水和金钱奖励后,其在微信朋友圈等积极进行推广。
2019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赌客陈某某拉入微信牛牛赌博群进行赌博,其从上家处获得返水和奖励。赌客陈某某因投入25万余某某赌资输钱无力还贷,致使其喝农药后自杀未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辩点10』:犯罪情节轻微,受他人指使,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赔
不起诉理由:2019年11月王某甲为谋取利益,明知罗某某收购电话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罗某某的安排下,将自己及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卖给罗某某。王某甲等人获利数千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受他人指使,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赔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灌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辩点11』:在案件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张某某操控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山东**公司,招聘蔡某某、王某甲等人开展金融软件开发,开发了一系列的股票点买、股票配资等包括“慧理财”在内APP,架构相关虚假平台,供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慧理财”APP进行股票交易,收取15万元开发设计费用。蔡某某任职于人力行政部,负责负责公司的行政、招聘、统计工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120号
罪轻辩护
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进行辩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因精神原因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分以下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主观恶性辩护
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方面既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也是裁判者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可能是非常关键的原因。
这样的辩护方法常用于以下情形: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常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此种辩护方法在轻罪中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教唆犯罪。
三、过失犯罪辩护
1、《刑法》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显著轻于对故意犯罪的处罚。以过失犯罪的理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时主观状态的分析,在主张是过失犯罪而不是公诉方指控的故意犯罪时,辩护律师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要达到使他人合理地相信被告人确实是基于过失犯罪。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而不可能是故意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这一类犯罪一般是结果犯罪,要求有严重的后果。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对犯罪的结果进行评估,并说服裁判者相信犯罪结果并不如公诉人认为的那么严重,以期待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四、单位犯罪辩护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的司法操作惯例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来看看能够提出单位犯罪的主张。
五、罪名辩护
罪名辩护,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不是公诉方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相对较轻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虽然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误,但公诉方起诉罪名不当的情形常常出现,如将非法拘禁行为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律师进行罪名辩护,要非常清楚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和律师认为的罪名两罪之间犯罪构成的不同,特别是要清晰地论述两罪侵犯的客体之间的区别。
六、因果关系辩护
有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这样的案件就要求辩护律师周密分析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案外其他时间的介入,这些介入的因素是否可能干扰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确定的因果联系。
七、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在为同案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某一个被告人辩护时,辩护律师应该考虑自己所为之辩护的被告人在被指控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寻找是否有可能将被告人作从犯或者受胁迫犯罪的辩护机会。即便是主犯,也可考虑其作用是否低于本案其他被告人,是否可在其他被告人定刑之下判刑。
八、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有时受害人的过错甚至是案件爆发的直接诱因。辩护律师有理有据地阐述这样的事实,以争取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但这样的辩护一定要就事论事,掌握分寸,不能夸大受害人的过错,特别是不要攻击已经死亡的受害人的个人品性,否则可能招致法庭的反感,结果适得其反。
九、认真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性质犯罪(即不是重罪)的处罚会酌情考虑被告人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方法。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被告人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律师可考虑与法院(或检察院)、受害人协调,寻找是否有可能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来降低刑期。
二审改判
二审判决中的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情况下、法规错误。这是二审改判的一般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缓刑判决
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后,一般家属都会很着急,想尽千方百计尽快把其“救出来”。如被告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最好的方法就是委托律师为其进行缓刑辩护。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被告人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辩护是我们佰仕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的主要刑事法律服务之一,依法接受家属或被告人委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适用缓刑的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能够确保律师具有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和高超的辩护水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三个阶段,都能由专业律师用专业、全面的量刑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从而成功使案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成功完成缓刑辩护。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辩护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人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则不能适用缓刑。也就是说,缓刑适用的罪行量刑比较轻微,如果量刑在三年以上的被告人,则不能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
(三)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其不会再次犯罪,如果犯罪人有可能再次侵害被害人,或者是由于生活条件、环境的影响而可能再次犯罪,如犯罪人为常习犯等,则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必须是重大的、现实的影响。
以上四条缺一不可。同时,如果被告人是累犯和反革命犯罪,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过程中,总结出进行缓刑辩护的思路和技巧,围绕缓刑使用的四个条件收集固定证据,指导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指导家属配合争取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无须退查时,争取检察院及时诉至法院,并建议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注明适用简易程序,利于被告人法院阶段从轻处罚,恳请社区、单位、学校等机关出具被告人行为良好表现证明以及帮教证明,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小,如被害人存在过错,争取法院加以认定被害人过错,利于被告人从轻处罚。
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可与我们联系。